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查,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程度,也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优化学风、培养诚信品德、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核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不同,课程考核可以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教师应逐步从注重结果考核向教学过程考核,注重知识考核向注重素质和能力考核,注重统一性试题答案的唯一性向学生自主择题答案的多样性、开放性过度,学院支持任课教师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其它考核方式。任课教师采用“半开卷”形式的考核方式,应在交印原卷时注明,教务部负责按考生人数印发考试专用半开卷纸并加盖教务部公章。任课教师决定采取笔试以外的考核方式,应提前三周提交考核过程详细方案(包括评分细节),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二、考场安排与重考
1、为确保考场纪律和考试质量,每个考场可安排不超过40名的考生,并设主监考、副监考各1名;每次考试还另设考场巡视员1名。
2、教务部考务专员负责选派监考人员、提供布置考场的纸签、落实考场地点。
3、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的布置和重申考试纪律,张贴考生考号,检查桌面是否涂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清理座位上与考试纪律相违的书籍、资料、物品等;
4、教务部考务专员及考场巡视员负责对考场布置及考场纪律的检查。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部考务专员报教务部部长并经院主管院领导同意,有权决定该课程考试无效,并组织重考:
(1)考风、考纪存在严重问题;
(2)考试组织工作及监考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3)试卷泄密、失密或存在严重问题;
(4)存在其它问题,认为有必要重考。
三、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
按要求完成课程全部学习活动的学生,均有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1、全学期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
2、无故未完成全部实验者;
3、有一次未交实验报告或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时交实验报告者;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系统选课者或未选课而擅自修读者;
5、迟到或早退共计课时次数的1/2以上者;
6、旷课达10学时以上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7、无一卡通者(一卡通上学号、姓名、相片等关键身份信息模糊的视为无效)。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条件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内将不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部考务专员。
凡因上述条件而不能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四、缓考、补考与清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束的正式考试的,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主任批准,由教务部备案并组织安排。课程的补考不能缓考。
缓考必须与该学期同课程的补考同卷同时进行,以课程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缓考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学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学院组织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相应课程的补考,独立设课的实验不安排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及格后方可取得学分。课程重修须向学院教务部申请,并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听课。
3、学院在第八学期为符合毕业生资格的学生(毕业生资格审核按《关于做好预计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电信教【2014】10号执行)不及格课程安排一次清考。若不及格课程在第八学期正常开课,学生只能在重修、清考两者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清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20分(含20分)。第八学期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可参加该课程开学初的补考;清考课程不及格,该课程无补考机会。清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若符合结业条件的,可申请结业,也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续读。
4、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返校对不及格课程考试一次。结业返校补考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部提出结业返校补考申请,并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时间的申请,按放弃处理。
五、考场须知(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校计算机联考等,按相应的考场指令执行)
1、考生应于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无特殊情况,开考30分钟以后方能离开考场。
2、一卡通是学生参加考试的专用证件,考生必须持一卡通进入考场,一卡通正面置于桌面上。无证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将课桌内及桌面四周的非考试用具 (含他人物品)放于指定地点。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进入考场。
5、考试期间不允许考生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因故必须离开考场的考生按交卷处理。
6、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等,如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应立即在每张试卷及草稿纸上写上自己的班级、姓名及学号。
7、考生须及时将答好的试卷卷面朝下放置。
8、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私自拆散装订好的试卷。不得互相借用笔、尺子、计算器等任何物品。考试结束,试卷及草稿纸必须全部上交,不得残缺不全。
9、考试期间,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安排,不许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考试必须独立答卷,保持考场安静、有序,不许偷看、传递、夹带、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无故走动或为他人违反考试纪律提供方便。
10、试卷及草稿纸上不允许写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文字、语言等。
11、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留在座位或交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
12、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已交卷的考生严禁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喧哗,违者按扰乱教学秩序及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六、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有序进行。详见《监考人员职责》。
七、违反考试纪律的界定与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的;
(2)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w
(4)携带各类通信工具、掌上电脑、计算器(考试课程有专门要求的除外)参加考试的;
(5)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等除外);
(6)擅自分拆考卷的;
(7)考试中交头接耳、随意起立、离开座位的;
(8)提示他人和接受他人提示的;
(9)在试卷及草稿纸上写与考试无关的文字、符号及其他乱写乱画的;
(10)故意损毁试卷或使试卷、草稿纸残缺不全的;
(11)考试结束,不及时交卷的;
(12)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3)“半开卷”形式考试中,学生携带除盖有教务部公章的考试专用半开卷纸之外的资料的。
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违纪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依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考试作弊处理:
(1)以任何形式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
(2)以任何形式传递或接受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如试卷、草稿纸、纸条、手机短信、无线接收设备、电子存储器等);
(3)在桌椅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
(4)偷看教材、笔记、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的;
(5)抄袭者及主动给予他人抄袭的;
(6)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受到监考人员两次警告的;
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取消作弊课程的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组织作弊或各类协同作弊的;
(3)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组织传递或接受考试内容,情节严重的;
(4)一次违反考场纪律,一次考试作弊的;
(5)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6)偷盗或买卖试卷的;
(7)伪造或转借证件参加考试的。
对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教务部。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14年4月29日